知产财经赔偿400万元名创优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优宿公司)、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名创优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广州优宿公司、魏某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四百万元。
案件回顾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与华润集团诉“华润灯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的类似认定上具有相似性。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玉静律师接受《知产财经》采访时介绍道,华润案中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判令成都华润灯饰立即停止侵害华润集团第35类“推销(替他人)”上注册的“华润”和“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做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
侯玉静律师告诉《知产财经》,关于批发零售服务所属问题的争议起源于年7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针对四川省工商局的请示作出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第号,以下简称“号批复”)中明确认定,商场、超市这种批发零售业态不属于第35类服务内容。此后,批发零售难以纳入商标法保护之观点甚嚣尘上,这给诸如沃尔玛、COSTCO、物美等批发零售业者带来了很大法律风险。号批复的深远影响持续至今,且其影响力已不仅及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和上述程序后的行政诉讼,甚至也已外溢至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导致批发零售业者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近20年来,对于批发零售是否可以成为商标保护的对象,反对与支持的两方激烈交锋。虽然尼斯分类以及域外国家、地区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由否定转向肯定,并基本形成了共识,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至今仍对此问题左右为难。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审级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论,凡此种种已对批发零售业知识产权健康有序发展形成羁绊。最高人民法院在华润案中审时度势,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既往有关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认定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的这一主流观点,基于“推销(替他人)”上的注册商标禁用权,为批发零售业者提供法律保护。
何为特许经营?王若婧律师解释道,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特许经营模式是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作为经营资源许可给加盟商使用,如屈臣氏等化妆品连锁,或肯德基、西贝等餐饮连锁,因此,现有司法案例中,特许经营行业的商标侵权案件多涉及实际经营的某种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均十分明确。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名创优品公司与广州优宿公司均是将零售服务本身作为经营资源许可给加盟商使用,而零售服务下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以其中的任何商品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均无法规制零售服务本身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的难点和核心在于,零售服务如何维权。
零售行业商标保护之道
在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下,零售服务的内容不仅仅是传统单纯的销售,还越来越多地通过包括邮购、电子媒介等模式,或者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进行商品宣传、商品信息的发布、商品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其目的是将商品销售给顾客。可见,商业企业不再只是单纯的销售商品,其服务内容既包括销售,还包括商业企业自身为销售商品所从事的促进销售行为。因此,在名创优品公司的商品销售经营模式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而言,其提供的商品销售与“推销(替他人)”在服务目的、内容和对象上有较大关联性。而且,现实市场中,确有知名的商业企业将其注册于“推销(替他人)”上的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并因提供商品销售服务的知名度而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或获得司法保护之事实,亦证实了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相关公众对“推销(替他人)”与商品销售服务之关联性的认可。
与“华润”案相类似的,本案中亦涉及到零售服务的商标保护,但有所不同的是,本案名创优品公司与“华润”等商超相比,其销售的商品基本为自有品牌。举重以明轻,在零售行业,销售并非自有商标商品的商超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商标亦可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保护,如沃尔玛案、国美案、友阿案、百果园案等等,销售自有商标商品的企业的销售服务更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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